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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颇族中的等级观念是很深的,谚语中有:“南瓜不能当肉,百姓不能当官”、“河虾不能一日无水,百姓不能一日无官。”景颇族的山官,在一定管辖地区,是最高统治者,各山官辖区之间,互不隶属。山官制是景颇族文化的一部分,现在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国云南省景颇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指在等级制度的基础上,以山官、寨头等为统治者在一定辖区内行使独立权力。这种制度是在氏族酋长制瓦解过程中逐渐演变形成的。“山官”系当地汉族所用的称呼,因景颇族居住山区而得名,景颇语称为“贡萨统”,又称“杜”、“杜瓦”或“早”。山官们是元、明以来从原始农村公社分化出来的世袭贵族,有大、中、小三类,他们都有以山岭、河流等自然标志为界限的辖区。
大山官辖数十个村寨,小山官辖一个村寨或数户。在辖区内,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官种、百姓、奴隶三个等级,互相间界限森严,互不通婚。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血统,是辖区的最高政治首领,是习惯法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战时则是当然的军事领袖。
山官享有各种特权:百姓杀牛祭鬼或猎获野兽时,需送给山官一条后腿,称作官腿;百姓每户每年需为山官无偿出工3——6天,称作官工;百姓每种一箩种子的水田,需送交山官1——6箩谷物,称作官谷;辖区内的汉族每户每年需向山官缴纳鸦片2——4两,称作官烟;逢年过节、结婚、办丧事、收获谷物或调解纠纷时,百姓需向山官送牛等礼物,称作官礼。山官的职位按幼子继承权的原则世袭。
大山官一般有三、五个家庭奴隶。山官下有寨头,即村寨中各大家族的代表,一般由山官委派。山官辖区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山官之间也无直接统辖关系。但大山官对中、小山官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有一定的影响。山官在初期起农村公社首领的作用,以后则带有某些奴隶主、封建领主的性质。
近百余年来,由于山官制剥削和压迫的加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19世纪后期,德宏西部的莲山支丹山景颇族地区及盈江铜壁关地区爆发了百姓和奴隶反抗山官统治的贡龙起义,斗争前后持续20多年。起义胜利的地区,原山官被削职为民,特权被废除,等级界限被取消,辖区被打破,山官的世袭制被选举制所代替,称为“贡龙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山官制彻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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